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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勞動合同你所需知曉的幾個tips

2021-06-01 14:08:32 來源:慈溪人才網 點擊數:28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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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勞動合同你所需知曉的幾個tips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保護勞動用工的最好契約文書。勞動合同直接約束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企業勞動用工管理中最為關鍵的文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亦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之一。那么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有哪些點需要你著重關注呢?

一、勞動合同的類型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的條款

1.法定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

(三)勞動合同期限;? ?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2.建議的約定條款:

(一)解除合同條款;

(二)約定不得兼職條款;

(三)培訓、保密、競業限制等條款,也可另行簽訂協議;

(四)公司規章制度公示條款;

(五)離職工作交接條款;

(六)勞動者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需承擔賠償責任的,同意公司在工資中予以抵扣的條款;

(七)文書送達地址確認及緊急情況下授權委托條款。

三、何時需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四、未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一)、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第二個月起支付二倍工資差額,最長不超過11個月。? ?

(二)、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五、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情形

用人單位能夠證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系不可歸責于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的,可不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下列情形一般可認定為“不可歸責于用人單位的原因”:

有充分證據證明勞動者拒絕簽訂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職權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的;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女職工在產假期內或哺乳假內的,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病假期內的,因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用人單位無法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六、什么情況下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協商一致訂立;

2.強制訂立;

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七、滿足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但雙方訂立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已經履行(勞動者未主動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勞動者主張該合同無效并要求支付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應否支持?

在滿足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情況下,雙方再次訂立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無證據證明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下,應認定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系雙方協商一致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勞動者主張合同無效并要求支付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不予支持。

八、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情形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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